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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仲容居士:五蕴论讲义


   日期:2025/8/2 9:49: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五蕴论讲义

色、受、想、行、识名五蕴。“色”是物质,余四蕴属精神,“蕴”是聚积义。宇宙事物,无量无边,佛陀把它归纳为五类,每一类是由同类的许多法聚积而成,也就是许多同类法的综合。例如色蕴是由显色、形色、表色、大种色、造色、过去色、现在色、未来色等色法的集积而成,余蕴仿此。同时由此五种聚积法共同聚积结合,而成为个体人,个体人离开聚积而成它的五蕴,其体全空,故人是五蕴和合的假相,实无有我。众生迷我,起惑造业,流转生死;如来悲愍,说“五蕴”法,使人了知宇宙万法不出五类,人是幻有,离五蕴无体,由此便能通达人无我而断惑业,证得解脱。世亲本此造《五蕴论》,以显五蕴所摄内容,以及由五蕴聚积而成的人,终无有我之义,此论是法相唯识学的阶梯,也是学佛入道必读之书。然复当知,此论与《百法明门论》宜对照参究。因百法是用演绎法把宇宙万有重点地系统地加以分析,从法相上说明有若干法;此论则用归纳法把宇宙万有归纳为若干类,便于统摄。相对互观,可以总别两方面通达人生宇宙的全貌。此二论最后都显二无我理,引人通达法性;但百法重在显法无我,而此论重在显人无我。

“如薄伽梵略说五蕴,一者色蕴”乃至“五者识蕴”。此节为全书总纲,标出五蕴之名。对碍名“色”,是有形有相之物,色法略当于现代所说的物质。领纳名“受”,是有情对境的感受。“想”是依名取相,即意识的概念活动。“行”有二义:①是造作义,如十二缘起中“行缘识”之行,主要指身口意的作业;②是变动义,如说“诸行无常”之行,主要指生灭不停的有为法,有为法包括色、心、心所、不相应四类法。然色法和以八识为内容的心法均别立为蕴,故以变动为义的有为法为行蕴,即排除色、心二法,而只以心所有法和不相应行法为其内容。心所有法中“想、受”二心所均别立为蕴,故除此二心所以外的心所有法,乃得名为相应行法。“识”指眼、耳、鼻、舌、身、意、末那、赖耶八识心王。色、受、想、行、识均立蕴名,意思是说色法统摄竖穷三际、横遍十方的有形之物;“受”是总摄一切有情过现未来所有诸受;“想”是总摄一切有情过、现、未来所有诸想;“行”是总摄一切有情过、现、未来所有的相应行法及不相应行法;“识”是总摄一切有情过、现、未来所有八识心法,故此五法皆名为“蕴”。蕴是聚积义,聚积一词含有总摄、和合二义,此五蕴法各各总摄其同类所有一切诸法,故名为“蕴”。一切有情皆由五蕴和合而有,故名为“蕴”。

“云何色蕴”至“谓有表业及三摩地所生色等无见无对”一段,主要是说明色法的内容及四大种及造色两类。

四大种谓阿赖耶识中所有坚性、湿性、暖性、动性四种物质性的潜能,古称种子,以其能变生根身和器界,故称为种。赖耶识依四大种内变根身、外变器界,形成无边无际的大宇宙,故称为大。四大种是无形无象的能力;现象界的地大即山石、大陆,以及地下金、银、铜、铁等矿;水大即江海、雨露等;火大即日球、电、火等;风大即空气流动等。此四大不名为种,以其是有形有象的物质。潜能性的四大种与现象界的四大相互转化,就形成现在科学所说的“能质交变、物质不变、能力不灭”。

造色是依四大种为基因,现象界的四大为本质而产生的,故称造色。阿赖耶识所变根身器界是引业力所感的总报,名为异熟;造色大部分是前六识仗第八识所变现象界的地水火风为本质而生起,是满业力所感的别报,名异熟生;异熟和异熟生总称异熟果。造色种类有五根、五尘及无表色等。

五根者:即眼根(视神经)、耳根(听神经)、鼻根(嗅神经)、舌根(味神经)、身根(触神经)。如是五根是精微物质所形成,总名“净色根”,肉眼一般不能见,必须藉显微镜才能看见,得天眼者亦可看见。“根”谓根门,眼等五识各依所属之根而出,如人从门户出故曰根门。此中五根各有其外卫组织,名“扶根尘”,论中虽未明言扶根尘,理实附摄于根,而混言之,不然扶根尘将何所属。

五尘者:一色,即眼根所对,眼识所缘,分显色、形色、表色三类。青、黄、赤、白为显色;长、短、方、圆、高、低、大、小为形色;说话做事、口唇摇动、手足屈伸为表色。二声,即耳根所对,耳识所缘,有执受大种声、非执受大种声、俱大种声三种。人和其它有情言语呼叫为执受大种声;自然界风声、雨声、山崩、水流等为非执受大种声;人和其它器物和合所发,如撞钟、击鼓、吹笛、弹琴等 ,名俱大种声。三香,即鼻根所对、鼻识所缘,有好香、恶香、平等香三种。嗅其气有舒适感为好香;嗅其气有不舒适感为恶香;嗅其气没有快不快感名平等香。四味:即舌根所对,舌识所缘,有苦、甘、咸、淡等差别。五触:即身根所对,身识所缘,有轻、重、冷、暖、滑、涩等感觉。

无表色等:等者包括有表业和定所生色及其它法处摄色在内。无表色与有表色相对而言,人身对于各种动作有支配力和抑制力,支配手足唇舌,操作言语 ,即成有表色;抑制手足唇舌活动,令不放纵,这种力量虽不于外,而实有此一分物质性力量,名无表色,如受戒比丘在身口意的作业上自然有一种拘束现象,叫做戒体,即属无表色。

云何受蕴一段,说明受有苦、乐、舍三受,随顺身心有安适感,虽境已灭,而心扰欲与之和合,不欲犹离,是为乐受;违逆身心,初一接触有逼恼感,即欲舍离,是为苦受;于不顺不逆境事,无贪恋舍离二欲,是为舍受。佛典中有处谈受,除苦、乐、舍三受外,更加忧、喜,合为五受,喜与乐先下相近而实有别,乐通身心,喜为在意;忧与苦相近,其不同者,苦通身心,忧为在意。

云何想蕴一段,总显意识的概念活动。想谓于境取相,一般人初与境物相接 ,只见到一些表面现象,没有抓住它里面的实质,随即有意识进行思维,找出其本质,便用名言作出结论,知道那是一件什么事。

云何行蕴中相应行法:谓即遍行、别境、善法、根本烦恼、随烦恼、不定六位心所。

遍行者:遍与八识相应,凡心王所在之处及时,此皆遍有,故名遍行。“触”谓根与境相对时,令心触境为性;“作意”谓警心令起,使之识境为性;(“受想”别立二蕴,解释见前)“思”谓身、口、意造作为性,而以意为主。

别境者:各别有境而生之心所,故名别境。“欲”谓可爱境事有所希求;“胜解”谓于决定境事坚决忍可毫不犹豫;“念”谓于曾习境事明记不忘;“定”谓于所观境事专注不散;“慧”谓于定境中事简择分析。

善法者:道德性心理,能自利利他,故名为“善”。于实、德、能深信不疑,是名为“信”;依自法力耻为不善,是名为“惭”;依世法力耻为不善,是名为“愧”;能对治贪欲,恬淡寡欲,是为“无贪”;能对治嗔心常仁慈,是为“无嗔”;于诸事理,明白晓畅,是为“无痴”;(此即三善根)能对治懈怠,于止恶修善事中勤勇不懈,是为“精进”;对治粗重,身心调畅的定境,是为“轻安”;依三善根由精进力严格要求自己,言行如律,是为“不放逸”;依三善根由精进力,令心行平等、正直、无功用住的定境,是为“行舍”;不损害其他有情,心常悲愍,是为“不害”。

根本烦恼者:“烦恼”是恶性心理,能自害害他,故名“烦恼”。烦恼中能起决定作用引生随烦恼的,名“根本烦恼”。于五蕴染爱耽著,是名为“贪”;于诸有情乐作损害,是名为“嗔”;于业果、四谛、三法无智通达,是名“无明”;“慢”有七种:①“慢”,执著自己胜过起他劣者,或执自己已与其他胜者相等;②“过慢”,执著自己胜过与我相等者,或执自己已与超过我者相等;③“慢过慢”,执著自己胜过其他本来胜过我者;④“我慢”,执五蕴为我,或为我所;⑤“增上慢”,于未得殊胜法而执著已得;⑥“卑慢”,执著自己优点最多,缺点最少;⑦“邪慢”,自己无德而妄执有德。“恶见”此有五种:①“萨迦耶见”,执五蕴为我或我所;②“边执见”,执常执断,偏而不中;③“邪见”,毁谤因果及诸善事;④“见取”,于上三见执为最上、最胜、最正确;⑤“戒禁取”,诸外道于彼所立戒条本不正确,而执为最正最胜。“疑”,于诸谛理犹豫不信。

随烦恼者:随其活动范围有狭小、中等、广泛之不同,而有小、中、大的差别。小随烦恼十:1、“忿”,于不如意事内心忿忿不平;2、“恨”,由忿为先,怀恶不舍;3、“恼”,由恨为先,继以恼怒、打骂相加;4、“嫉”,于他盛事,心怀妒忌;5、“悭”,于法于财悭吝不舍;6、“诳”,欺诳他人,诈骗不实;7、“谄”,巴结谄媚,奉承狡曲;8、“覆”,于自过失,隐蔽不宣;9、“骄”,于自盛事喜欢自吹;10、“害”,损害有情无悲愍心。中随烦恼二:1、“无惭”,不怕自己良心责备而不耻为恶;2、“无愧”,不怕社会讥评而不耻为恶。大随烦恼八:1、“昏沉”,昏昧低沉,精神不振奋;2、“掉举”,飞扬浮躁,心不寂静;3、“不信”,于因果谛理心不信顺;4、“懈怠”,于止恶修善不自勤奋;5、“放逸”,任情纵欲不自警惕;6、“失念”,于诸善法不能明记;7、“散乱”,心不集中分散流荡;8、“不正知”,邪知邪见,言行乖张。

不定心所者:此类心所于善、恶、无记三性不定;八识心王或有或无不定。其法有四:1、“恶作”,于前所作事后生追悔;2、“睡眠”,高度抑制,心极昧略;3、“寻”,寻谓寻求,于诸事理粗略观察;4、“伺”,伺谓细察,于诸谛理详细观察。

不相应行法者:谓即心、心所、色和合现起所形成的分位差别,但假建立,不可言与色心等法有异无异。此法按《百法明门论》有二十四,今论但举十四,尚有十法未列,所以然者,举得至异生性作为代表,理实应移流转乃至不和合性十法在内。

十四法者:1、“得”,谓即成就不失之义,有种子、现行和自在解脱三方面的成就。2、“无想等至”,即外道所修的无想定、依三禅遍净天求出离想,灭不恒现行的前六转识及彼心所。3、“灭尽等至”,即圣者所修的灭尽定,谓依于无所有处定灭不恒行心心所前六识几恒行心心所末那识一分。4、“无想所有”,即修无想定所得的业报无想天。5、“命根”,谓诸有情由先业所感的根身在一定时间内能相续生存不致灭坏。6、“众同分”,谓有人法二类,同类有情如人类、天类,名人同分;色心等法其同类者,名法同分。7、“生”,谓有情本无今有。8、“住”,谓有情生已暂停。9、“老”,谓有情住别前后至于衰老。10、“无常”,谓有情暂有还无至于死灭。11、“名身”,谓诠表诸法自性的名词。12、“句身”,谓诠表诸法意义差别的语句。13、“文身”,文即是字,为名句所依。14、“异生性”,谓诸有情未入圣位,于诸趣中流转相续。

识蕴者:即心、意、识三所摄八识。阿赖耶识名最胜心,诸法种子之所集积,有能藏、所藏、我爱执藏三义,又名阿陀那识,是执持根身义。“最胜意”即第七末那识,恒审思量执第八识为我。“识”谓前六转识,有眼、耳、鼻、舌、身、意,以其能了别色、声、香、味、触诸境,故名为识。

“蕴”者是聚积义,解释见前。

色等五蕴与十二处、十八界相融通,故常有蕴、处、界三科的合称。因之,此论言五蕴后紧接着讲处与界。

十二处者:谓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与色、声、香、味、触、法六尘。眼等五根与色等五尘属色蕴,意根即前所说之识蕴,解释见前。法处即摄受、想、行蕴、无表色等及虚空、择灭、非择灭、想受灭、不动、真如六无为法。容受诸色的太空是为虚空;由智慧简择,灭诸烦恼,即得解脱,是名择灭;不由智慧简择灭诸烦恼,而诸法毕竟清净,无生灭相,是为非择灭;远离三灾八患,不为苦乐所动的四禅,是为不动;无所有处想受不行所显真理,是为想受灭;我法二空绝对真理常如不变,远离妄倒,是为真如。此十二处是诸识生长门义,故名为处。

十八界者:即六根、六尘及眼耳鼻舌身意六识。六根、六尘如蕴中解。六识者:依眼根起,缘色为境,是名眼识;依耳根起,缘声为境,故名耳识;依鼻根起,缘香为境,故名鼻识;依舌根起,缘味为境,故名舌识;依身根起,缘触为境,故名身识;依意根起,缘法为境,故名意识。此中意识专指第六转识,因第七末那、第八赖耶均已摄入意根故。此十八法通名为界者,界有三义:①种子义,此十八法皆各由其自种所生;②任持义,此十八法皆各具有其从缘所生独特自相;③是法界义,此十八法统摄有为无为染净法故。

以何义故宣说蕴等一段,主要是薄伽梵为令有情断除三种我执,特说“蕴、处、界”三科。为除有情我执自性,特说五蕴法,令有情观自身心依五蕴假合而有,离开五蕴,我之自性了不可得。说十二处为令有情断除有受者的我执想,因观十二处能知根与境接,自有感受,其中并无实法的感受者。说十八界为令有情观己作业,知是根、境、识三相对和合,其中随离一法都无造作可能,故此三者都不是真实的作者。既然除开五蕴求我自性了不可得;除开六根、六尘,真实的受者了不可得;除开十八界法,真实的作者了不可得,那末,真实的我在哪里呢?依“蕴、处、界”三科而观,则知人我本空,证我空真如,而烦恼障自断,不造有漏业而证得涅槃解脱。

复次以下论主以二十五问答对十八界进行详细分析,使学者对蕴处界法有融会贯通的理解。1、几有色、几无色两问答说明五根、五尘及法界中少分属色蕴,其余诸界皆余蕴摄,而非色蕴。2、几有见、几无见一对问答说明色界是眼之所见,其余诸界非眼所见。然复当知,当今科学发达,五色根界亦可用显微镜观察,而五根亦属可见。3、有对、无对一对问答,说明色法中五根、五尘有实形质可互障碍即是有对,其余诸界无形无质,皆属无对。4、几有漏、几无漏一对问答,论主主张色法所摄五根五尘及眼等五识全部,意根、意识、法界少分均属有漏,是恶见所生、烦恼所起之处,均属有漏,意根、意识及法三界中,少部分属无漏。若依《成唯识论》则不应如是分析,因如来四智及法报化三身,均十八界摄。准此则十八界法全通有漏无漏。5、几欲界系一问答,谓十八界在欲界全有;6、几色界系一问答,谓除香、味、鼻、舌四界,其余十四界色界皆有。7、几无色界系一问答,谓意根、意识及法三界,无色界有,其余诸界,非无色界有。8、几不系一问答,论主认为无漏界无十八界法,属不系。依《成唯识论》如来无漏界仍有十八界法,只有小乘证无余依涅槃才无有十八界法。9、“几蕴所摄”一问答,谓法界中所摄无为法非五蕴摄,其余诸界皆五蕴摄。10、“几取蕴所摄”一问答,取蕴谓五蕴世界,此世界纯有漏摄。11、“几善、不善、无记”三问答,文义晦涩,今且依《成唯识论》、《八识规矩颂》解释之:眼等六识及法七界通善、恶、无记三性,色法的五根、五尘十界及意根中第七第八两识,均属无记。12、“几是内、几是外”一对问答,除色声香味触及法界,余皆属内;除六根、六识十二界,余皆属外。13、“几有缘、几无缘”一对问答,谓六识及意根七八两识、法界中心所一部分,均于境界有能缘用,均属有缘,其余诸界是心识所缘境,属无缘。14、“几有分别”一问答,谓意界、意识界、法界少分属有分别,余界均无分别。若依唯识理则可说眼等五识亦有分别,因眼等虽无意识依名取相的随念分别,但有辨青黄赤白的自性分别。15、“几执受、几非执受”一对问答,眼、耳、鼻、舌、身五根及色、香、味、触为非执受。16、“几同分、几彼同分”一对问答,词义不明,大抵此处所言同分,系指人同分而言;此处所言彼同分,是指法同分而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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