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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由来


   日期:2016/2/2 15:21: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它是指活佛圆寂之后,按照他生前提供的线索寻找其转世灵童,然后依照一定的程序加以确认,使之成为该话佛的继承人。活佛转世制度把佛教的灵魂不灭、业力自如的教义和佛、菩萨圆觉解脱、化身降世、普渡众生的思想融为一体,得到藏传佛教界的广泛认同并延续至今。

  (一)

  “活佛”一词最早出现于元代,藏语称“朱古”,是“朱贝古”的缩语,意为“幻化”或“化身”。公元十三世纪,西藏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忽必烈封萨迦派教主八思巴为“西天佛子,化身佛陀”。此后,人们开始称西藏高僧为“活佛”。藏传佛教传入蒙古地区后,“朱古”一词在蒙古语中被称为“呼毕勒罕”,指宗教修行中取得一定成就的僧人。直至活佛转世制度创立后,它才成为寺庙领袖继承人的特称。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时期。最早选认转世活佛,是由噶玛噶举派的黑帽系开始的。在此之前,藏传佛教各派的继承方式各异,如格鲁派的前身噶当派是师徒衣钵相传,萨迦派是父子家族世袭传承。1252年,噶玛噶举派高僧噶玛拔希,被蒙哥封为国师,并赐金边黑帽和金印。1283年,噶玛拔希圆寂。噶玛噶举派按教规不能婚娶,无法依靠嫡亲来继承教权。为了维护本教派的利益,依据佛教“意识不灭,生死轮回,化身再现,乘愿而来”的理念,寻得一儿童作为噶玛拔希“转世灵童”。这是藏传佛教史上第一次确认一个幼童为前辈的转世,黑帽系活佛转世制度就这样建立起来了。

  活佛转世制度的建立既有宗教理论为依据,又有复杂的现实需要。这种传承方式创立和形成于藏传佛教后宏期,当时各教派之间存在着争夺信徒,扩大各自影响,争夺势力范围的矛盾和争斗。通过活佛转世,能够把佛教的基本教义、仪轨和政教上层错综复杂的政治因素、宗教因素协调起来,解决了宗教首领的地位和政治、经济权力的传承和延续问题,逐渐发展成为维护寺庙利益、保持宗教特权、巩固政教合一制度的重要手段,被藏传佛教各教派纷起仿效。到新中国成立时,在信仰藏传佛教的各民族各地区已有约上千个活佛转世系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活佛群。

  (二)

  公元14、15世纪之交,藏传佛教格鲁派创立。由于禁止喇嘛娶妻,格鲁教宗教首领于是采取噶举派首创的转世相承的办法,并逐渐形成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个最大的活佛系统。

  达赖活佛转世系统创建于16世纪。1546年,哲蚌寺法台弟子根敦嘉措死后,为防止内部分裂,于是袭用噶玛噶举派的转世办法,由上层当权喇嘛找来了年仅三岁的索南嘉措作为他的转世灵童,成为黄教寺庙集团的继承首领,这是黄教采用活佛转世制度的开始。1578年,蒙古土默特部首领俺答汗赠予索南嘉措以“圣识一切瓦齐尔达喇达赖喇嘛”的尊号。此后,黄教寺庙集团便按这个称号追认宗喀巴的弟子根敦主巴为一世达赖喇嘛,追认根登嘉措为二世达赖喇嘛,索南嘉措为三世达赖喇嘛。1652年,五世达赖喇嘛不远千里到北京朝见顺治皇帝,被敕封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意为“在显密两方面都达到最高成就,已超凡入圣、佛学知识渊博如大海的上师”),达赖喇嘛的称呼从此正式确定下来。

  1645年,厄鲁特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在扎什伦布寺寺主罗桑曲结的帮助下,进占西藏并赶走了藏巴汗势力。为了表彰罗桑曲结的功绩,固始汗赠予他“班禅博克多”(意为“大学者”)的尊号,并追认罗桑曲结以前的历辈师徒传承为一、二、三世班禅。这是班禅名号的正式开端。四世班禅圆寂后,罗桑意喜被认定是他的转世灵童。1713年,清朝中央政府正式册封罗桑意喜为“班禅额尔德尼”(额尔德尼意为“珍宝”)。这样,格鲁派又建立起一个班禅活佛系统。

  除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大活佛转世系统外,清代还相继出现了统管喀尔喀政教事务的蒙古哲布尊丹巴活佛转世系统和统管内蒙和甘青藏区宗教事务的章嘉活佛转世系统。此外,还出现了第穆、帕巴拉、嘉木样、热振等著名的活佛转世系统。

  (三)

  历史上,活佛对西藏地方的政治和宗教生活起着重要作用,是中央政府对西藏行使有效管理的重要力量,所以历代中央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对活佛转世的管理。元代对大活佛实行册封制度,忽必烈封八思巴为帝师,掌管全国佛教事务。明代根据西藏地方教派林立的特点,实行“多封众建,因俗以治”,如藏传佛教著名的“三大法王”—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就是明朝给西藏噶举派、萨迦派和格鲁派领袖的封号。清朝管理活佛转世的办法日臻完善,并形成较为完整的转世制度,如大活佛呼图克图称号均由朝廷授予,名单均于理藩院册籍列载,其转世需报理藩院,并接受清廷加封;呼图克图转世必须经金瓶掣签,免于掣签必须报朝廷准许;中央政府可以革除或复封活佛名号,可以停止、禁止或准予某活佛转世,等等。民国沿袭清代历史定制,于1935年颁布《管理喇嘛寺庙条例》。1936年颁布《喇嘛转世办法》,对达赖喇嘛、班禅等活佛转世中的重要事项做了法律规定,并完成了第十三世达赖和第九世班禅的转世事宜。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的宗教政策,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制度受到应有的重视。按照历史定制和藏传佛教仪轨,1995年圆满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及坐床。1991年以来,西藏、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五省区已批准新转世活佛近千名。2007年7月18日,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中国政府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中国政府对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规范活佛转世管理,更好地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重要影响。(信息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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